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的内在逻辑
公丕祥
内容提要: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科学把握人类文明发展趋势,创造性地阐述与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准则,深入分析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国情条件,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推进人权事业的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精辟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理念,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深刻阐释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内在要义,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准则,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具有深邃的理论逻辑;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人权制度建设,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展现出鲜明的实践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人权观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内在逻辑
一、引言
马克思主义人权法哲学认为,人类历史的基本前提是现实的个人,人权是现实的个人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所形成的直接社会权利或权利要求,是现实的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确证方式。人类文明社会的演进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主体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弘扬、确证的客观进程。现实的个人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往往通过统治阶级创制法律的实践活动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法的现象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它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不同的国家政权体制下,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人权往往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权利的性质、享受的主体及其范围等等都是各不相同的。共产主义革命“就是人的解放”,是一场“人的高度的革命”。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的新型社会制度中,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才能享受广泛的自由与权利,并且获得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因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论述人权现象的基本性质及其特征,深刻分析资产阶级人权的阶级局限性,精辟阐发无产阶级的人权主张,实现了文明社会人权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准则,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际出发,深入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人权事业的百年奋斗的宝贵经验,深刻论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本质特征,科学阐发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确立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人权事业实践的鲜明指向,内容丰富,思想深刻,体系严整,博大精深,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当代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充分彰显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的内在逻辑,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推进人权发展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的历史逻辑
一定社会的人权现象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产物。在当代中国发展人权事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握中国人权现象的历史运动规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深入论述中国人权发展的国情基础,悉心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人权发展的宝贵经验,深刻把握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脉”,蕴涵着深厚的历史逻辑。
一是深入分析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国情条件。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一个国家的人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个国家的国情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在当代中国,加强人权制度建设,推进人权发展事业,必须紧密联系我国特定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乃至人口的、地理的诸方面条件,由此探寻中国人权发展的独特性质和特殊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因此,在中国发展人权事业,最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深入分析中国人权发展赖以生成和发展的政治制度基础,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其一,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推进中国人权发展,必须始终不懈地坚持党的领导。其二,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国体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国家的革命,就是要“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创造政治条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创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实行“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确保当代中国人权发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人民享有广泛且充实的权利与自由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石。其三,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定的政体对人权发展产生着至为深刻的影响。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辛探索长期奋斗的成果,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政体架构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现实生动的中国人权发展实践,人民主体地位承载着扎根中国大地的科学有效的民主制度,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激发亿万人民的创造智慧和力量,集中展现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显著优势。
二是深刻总结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人权事业的宝贵经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过程中,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和历史自觉,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深刻把握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规律,成功地开辟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山河破碎,积贫积弱,西方列强横行霸道,封建专制政府残酷统治,中国人民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在领导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主义的艰苦卓绝的伟大斗争中,始终“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为保障人权、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一个有助于促进中国人权发展的全新的国家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规定新中国的崭新国体的同时,正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与国家制度的性质与形式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体系,第一次将公民平等原则上升到根本大法的高度,为当代中国人权发展奠定了根本法基础。这“意味着中国政治从根本上实现了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绝大多数人受压迫被剥削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跨越,这在几千年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实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伟大变革”。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人民民主”的重大战略任务,开启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为了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非法司法的惨痛历史教训,第一次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深入阐述加强刑事司法法治工作、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创造性地建构了现代公民权利体系,不仅在条文结构上把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内容放置在国家机构之前,而且详尽地设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强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内在平衡及一致性,从而开辟了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新境界。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顺应当代人权发展的时代潮流,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中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当代中国人权事业正在向纵深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水平,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了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二十大从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时代要求出发,强调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基于“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回眸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中国人权发展所走过的不平凡的道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总结我们党推动中国人权发展的宝贵经验,借鉴世界人权发展的有益成果,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了全球人权事业发展。
三是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理念的创造性转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高度重视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转换。他指出:“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孔子的‘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孟子的‘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荀子的人‘最为天下贵’,墨子的‘兼相爱’,都强调人的自身价值。古人还说:‘万物之中,以人为贵’。‘济大事者,必以人为本’。‘理天下者,以人为本’”。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的价值意义。传统中国的民本主义思想是一个复杂深刻的观念系统,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其中,儒家的民本主义观念体系对传统中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发展影响深远、殊为主流,引领着传统中国民本主义的发展走向。儒家的“民为邦本”思想,构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理念的核心概念。早在《尚书》中,就清晰地表达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主义,并且告诫君王要“先知稼穑之艰难”,强调君王必须“用康保民”。进入春秋时期,“人道”观念渐渐构成“天道”的内在蕴含,民被视为“神之主”。是谓:“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夫民,神之民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由此,君王的职责就是使民保持“天地之性”,实现天心和民心的统一。即谓:“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西周的“敬天保民”“敬德保民”思想以及春秋的人道观念,成为先秦儒家“民贵君轻”说的民本思想的源头。孔子创造性地承继周公的仁的理念,在《左传》的基础上,对“仁”的概念做了进一步的提升和抽象,不仅把“仁”熔铸成为一个统摄诸多伦理事项的法哲学概念,而且将“仁”和人联系在一起进行反思,用“仁”来规定人。是谓:“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为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仁者,人也,义也。”由此,孔子将“仁”的本质归之于“爱人”。即谓:“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问知,子曰:‘知人’”。孟子将孔子的以仁为本体的民本理念进一步发展成为丰富系统的仁政与民本思想,提出了著名的“民贵君轻”说,将民心向背视为政治统治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主张轻刑薄赋,反对滥杀无辜。是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由此,在国家治理的价值取舍上,孟子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因之,在中华文明的演进过程中,先秦儒家的民本主义思想传之久远,影响甚深。中国共产党人在伟大的社会革命中开辟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这决不是偶然的,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内在地联结在一起。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中华民本主义传统之中,深刻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创造性转换的历史条件和运动趋向,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的时代内涵,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的理性精神和文化资源,从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鲜明体现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民族性和时代性。
三、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的理论逻辑
在世界人权发展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历史条件,必然形成不同的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注重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不仅注意把握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传承以及所走过的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而且悉心分析中国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在深入总结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论述推动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原则,精辟阐释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内在要义,凝结着殊为深刻的理论逻辑力量,从而指引着中国人权发展的前进方向。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的领导。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进程表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丧权辱国、深受苦难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人权发展的重大进展,最根本的就是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多世纪以来,“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领导中国人民推进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继续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正是在这一前后相继的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历史性地形成和拓展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必须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坚定性,充分发挥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根本领导制度优势,确保中国人权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面对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坚持党对中国人权发展的领导,必将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在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迈出坚实步伐,取得崭新业绩。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准则。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最鲜明的品格。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是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科学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跨越国度、跨越时代的影响力,就是因为它植根人民之中,指明了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的人间正道”。实现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主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创造性地阐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准则,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中国人权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因之,“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要深刻把握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恪守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切实加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价值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准则,必须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推动中国人权发展的进程表明,制度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因此,要“抓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不论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面镜子,自觉审视人权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人权发展的制度安排,完善推动人权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促进人权事业的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努力创造维护公平正义、推动人权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因之,作为社会主体的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的生存,乃是人类一切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从广泛的意义上讲,生存权是一种直接社会权利现象,反映了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生存状况所形成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这是社会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剥夺的应有权利,是推动现实的个人自身发展与完善的前提条件,因而成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基础。一部人类文明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主体的价值及其生存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确证的过程。如果说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社会主体的生存权利关系存在着区别,那么这种历史差异性就在于社会主体的生存权利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明体系中被确认的程度不同,所处的位置不同,所占的比重不同以及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不同。这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中国是一个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土辽阔、国情复杂的超大型的东方大国,现实的个人的生存权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清醒地认识到,解决好数亿万人的吃饭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面临的第一位的任务,进而明确提出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国家”。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将解决人民温饱问题进而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邓小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的第一个目标是到20世纪80年代末解决人民温饱问题,第二个目标是到20世纪末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则是到20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还比较大,农村人口中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还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须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摆上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议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重大举措,坚定地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将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艰苦奋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重要时刻,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创造了减贫治理的中国样本,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当代中国,“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将高质量发展确立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因此,要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旋律,深刻理解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对于保障人民的发展权的内在蕴含与基本要求,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创造更为丰裕的社会财富,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为人民的发展权筑牢坚实的物质基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从根本上改革束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制度和机制,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产权保护体系,“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断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人的发展权的内生动力。要牢固树立共享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实现共同富裕对于促进和保障人民的发展权的重大意义。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实现人民的发展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西方现代化的显著标志。西方现代化的最大弊端,就是以资本为中心而不是以人民为中心,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服务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导致贫富差距大、两极分化严重。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曾接近发达国家的门槛,却掉进了‘中等收入陷阱’,长期陷于停滞状态,甚至严重倒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好两极分化、阶层固化等问题”。在当代中国,国家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方向不断迈进。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针对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大、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异明显等突出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完善政策举措,健全有利于推动共享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分配制度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好突出的民生问题,切实回应保障人民发展权提出的新要求,从而“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四,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法哲学强调,一定社会的人权现象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人权现象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与人民幸福生活具有相同的意义,蕴涵着深刻的权利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大命题,精辟揭示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权利意蕴,强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在这里,一是要深刻理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权利要求。一般而言,需要通常是社会主体反映现实的一种特殊形式,表现为一定社会主体的有意志的自觉活动。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群众的需要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日益鲜明地表现出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亦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不仅意味着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期待,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因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促进和实现作为最大的人权的人民幸福生活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要从中国的实际状况和人民要求出发,“协调推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二是深刻认识克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法权意义。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必须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出发,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期为促进和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权利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里,“发展不平衡,主要是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存在失衡现象,制约了整体发展水平提升;发展不充分,主要是我国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发展任务仍然很重”。因之,要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深入分析经济与社会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现象,坚持求真务实,强化问题导向,采取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平衡且充分的发展,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促进和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权利。三是深刻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目标要求。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安居乐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也是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权利的必然体现。在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切实注重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确立以民生为基调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民生需求,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反映人民利益,以保护人民的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构一个更加完备、更加有效、更具时代性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民事权利保障机制,藉以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幸福生活权利。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四、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的实践逻辑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权实践活动反映了以现实的个人为主体认识客观事物的对象化活动,构成了理解人权现象客观现实性的基础。只有从人类社会人权实践活动出发,才能科学揭示人权现象的矛盾运动,也才能把握人权现象的客观现实性的内在奥秘。马克思主义人权理念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及其理论成果,充分反映了伟大社会革命的人权理论需求,体现了大变革时代人权实践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实践产物,准确把握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时代主题,深刻总结新时代人权实践的开创性的丰富实践经验,集中展现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重大实践成果,充分彰显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开辟和拓展人权发展道路的实践逻辑。
首先,全面推进人权制度建设。“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法哲学的标志性概念之一,也是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准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法哲学的基本原理,深刻把握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国情特点,坚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准绳,在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基础上,统筹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战略全局,强调要“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的制度建设。制度稳则人权发展稳,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人权事业的最大优势。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要确保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就必须悉心做好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谋划,把中国人权发展的国家制度建设摆上重大议程,从而为中国人权事业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制度建设稳妥有序、与时俱进、全方位扎实展开,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实践成果。
一是在加强人民经济权利制度建设方面,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权利安排,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创新制度安排,着力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经济问题,将人民经济权益保障落到实处。二是在加强人民政治权利制度建设方面,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推动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关键所在。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民主发展之路,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三是在加强人民社会权利制度建设方面,人民的社会权利与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生存权、发展权密切相关。在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的进程中,要恪守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尺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夯实人民社会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经过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持续不懈的努力,一个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中国大地上已经基本建成,为有效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利、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重要条件。新时代新征程,要针对人民社会权利保障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中国式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进展”,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社会权利。四是在加强人民文化权利制度建设方面,“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在不断满足人民物质生活需求的同时,不断改善全体人民的精神生活,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这无疑是加强人民文化权利制度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要悉心把握人民文化权利制度建设所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和理性精神,对中华文明体系中富有价值的精神内核及其表达形式进行有机整合,激活中华精神文明系统的强大生命力,进而使新时代人民文化权利制度建设展现出鲜明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努力提供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从而不断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精神生活的新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文化权利制度建设的实践性与实效性。五是在加强人民环境权利制度建设方面,“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不断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全面系统的人民环境权利保护体系,人民环境权利制度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新时代新征程,要深入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制度供给与执行力度,牢固树立增进人民环境权利制度建设的刚性与权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人民的环境权利。
其次,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近现代社会政治、经济与社会文明发展的制度成果,也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社会人权发展的基本趋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在当代中国,“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旨在把人权发展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从而为中国人权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新中国70多年来推动人权发展的实践表明,坚定不移施行人权法治保障,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经验教训、坚持和拓展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在推动中国人权发展的时代进程中,人权的法治保障集中体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一是坚持通过宪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权事业发展。“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当代中国,“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开辟和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确立了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法律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有效落实人权宪法保障的时代要求。二是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更加切实地加强人权的立法保障,藉以形成推动人权发展的良法体系。三是坚持严格执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率先突破法治政府建设主体工程,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加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动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进而扎实推进人权的行政执法保障。四是坚持公正司法,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发展目标,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途径,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将人权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五是坚持全民守法,从我国国情条件出发,将增强全民权利意识作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坚持正确人权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人权意识,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
最后,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也正处在一个大变革的历史进程之中,人类社会面临着空前严峻复杂的挑战。全球人权治理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总揽国内国际大局,统筹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创造性地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战略理念,创造性地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的“四大倡议”,把本国人民利益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强调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各国都有权利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我们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而有力回应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关切,为处于历史转折关头的全球人权治理指明了方向。
一是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综览人类文明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处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不同文明系统之间存在着共同性的价值因素,进而展现人类社会交往实践的普遍性的理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历史、文化、制度、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各国人民都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守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表达了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确证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关切,深刻反映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价值取向,鲜明体现了全球人权治理进程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走向,从而确立了推进全球人权治理赖以遵行的人类共同价值观念。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自觉担负起凝聚全球人权治理的价值共识的责任,“做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者,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价值实现路径的探索,把全人类共同价值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实践中去”,从而极大地提升了国际道义的感召力,充分彰显了“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崇高人文情怀,有力引领着推进全球人权治理的时代进程。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所指出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文献,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二是着力提升全球发展的公平性。当今世界,全球发展失衡,存在发展赤字、国与国之间的发展差距、贫富差距、南北差距扩大等严重问题,全球反贫困依然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全球性挑战。直面全球贫富差距、发展鸿沟等重大现实问题,关注欠发达国家发展和地位,积极推动各国加强发展合作,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各国人民,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不平衡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不平衡”。“发展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在人类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世界上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对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从我国国情条件出发,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把握共享发展的价值目标,始终从发展的视角看问题,加强国际发展合作,努力改善国际发展环境,深入推进包容性发展,致力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特别是要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说话”,“增加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话语权”,保障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为发展中国家营造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从而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三是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在当今这个充满不确定性、挑战频仍的急剧变动的时代,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地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边主义是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有效途径”。“21世纪的多边主义要守正出新、面向未来,既要坚持多边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也要立足世界格局变化,着眼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在广泛协商、凝聚共识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因此,中国共产党人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形成更加有效的多边机制,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国际人权斗争”,平衡推进安全、发展、人权,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人权治理框架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国际社会共同携起手来,落实《二○三○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致力于自身消除贫困的同时,积极开展南南合作,合力推进全球减贫进程,“支持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消除贫困”,并且努力推动形成更加包容的全球治理,“共同应对地区争端和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共同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五、结语
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不同的国情条件,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发展道路,决定了各国必然有着自己不同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显著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坚实地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创造性阐述与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深刻揭示文明社会人权现象的运动发展规律,精辟论述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性质、主要特征、演进过程和实践指向。其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刻,系统完备,博大精深,是习近平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他深入分析中国人权发展的国情特点,科学论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赖以形成与拓展的国家政治制度基础,强调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持不懈推进人权事业的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合理借鉴世界人权发展的有益成果;深刻阐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文化底蕴,着力开掘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的理性精神与文化资源,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民本主义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他精辟表达新时代党的人权理论的丰富内容,深入论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重要原则与内在要义,强调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准则,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加强促进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把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要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把反贫困、促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脱贫攻坚工程,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顺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充分理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权利蕴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权利需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他深入总结中国人权实践的宝贵经验,充分反映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实践成果,强调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准则,全面加强中国人权发展的制度建设,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要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深入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加强人权宪法保障,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着力解决执法司法领域中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人权意识,努力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清醒认识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发展趋向,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积极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更加平衡地推进安全、发展、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首席专家。)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理论和核心要义研究”(项目批准号:2022JZD001)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Human rights constitute an essential component of the shared values of humankind and represent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consistently uphel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The human rights concept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s grounded in a world-historical perspective. It scientifically grasps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human civilization, creatively applies the worldview and methodological principles of Marxist human rights theory, and thoroughly analyzes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shaping 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while also summarizing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of the CPC in advancing human rights and drawing on the people-centered tradi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It demonstrates profound historical logic, serving as a profou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rinsic essentials of 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It emphasizes upholding the Party´s leadership ove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adhering to a people-centered approach, prioritizing the rights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 as the primary basic human rights, and recognizing the people´s right to a happy life as the ultimate human right, reflecting a deep theoretical logic. It further proposes strengthening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enhancing the rule-of-law guarantees, and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reflecting a clear practical logic. The human rights concept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exemplifies the integration of Marxist human rights theory with China´s concrete realities and fine traditional culture, making original contributions to its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Keywords: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human rights concept;internal logic of 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980号